林森北路某處將建物拆除做為停車場,原有騎樓空間也挪做停車空間,致使民眾路過被迫走在馬路上,險象環生。(記者洪敏隆攝)

原文轉載:自由電子報 970220

〔記者洪敏隆/台北報導〕台北市有很多拆掉舊房子蓋大樓的建地,在申請建照過程中,將閒置建地做為臨時停車場,卻將原本舊建物的騎樓空間也挪做停車空間,令行人無處可行;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表示,只要騎樓空間曾開放行人通行,即使騎樓樣貌不見了,仍視同騎樓空間須退縮,違者視同佔用道路,可依法告發。

南京東路至長安東路間的林森北路,只有騎樓沒有人行道空間,有一處民間經營的平面停車場,停車空間正好和其他建物的騎樓位置齊平,行人經過此處時,因為通行空間被圍起來,只能走在馬路上,非常危險。

民眾質疑該停車場的用地,原有建物有設騎樓空間,夷為平地後,騎樓跟著消失,民眾通行權益誰來保障?更令民眾不解的是,該停車場有向台北市停車管理處申請設立,批評停管處竟然同意佔用原騎樓空間做為停車格收費,那豈不是民眾都可將自家騎樓挪做停車空間?

停管處科長劉建邦表示,在台北市類似林森北路停車場的例子的確不少,由於該停車場的停車場登記證已經到期,業者再重新申請登記證時,會要求重新劃設退縮空間供行人通行,至於原有房子拆除後,有無必要保留原有騎樓空間,將會同相關單位研商釐清。

產權雖歸地主 仍不能違佔

北市交通大隊長陳銘政說,騎樓產權雖然歸地主所有,但只要已經開放大眾通行,就屬於道路範圍,即使建物沒了,騎樓樣貌不見了,除非市府有特別同意做其他用途,否則仍應視同騎樓空間供大眾通行,違者一樣視為佔用道路的路霸行為,可以依法告發,處以一千二百元至二千四百元罰款。

版主囉嗦:

若是新建築,無論是原建築拆除後重建,或是建地新建,均需依照各縣市規定的『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』,或土地管制相關規定,條文均會說明應退讓多少為法定騎樓,更嚴格的會規定人行步道空間,當然啦,若該建案是違法施工並無申請建照,自然不會乖乖的依法執行喽~

本新聞相關法規: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請詳第十三章 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相關規則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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